50.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業務,係由下列何者辦理?
(A)行政院
(B)衛生福利部
(C)全民健康保險會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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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465), C(2284), D(1094), E(0) #2742150
統計: A(116), B(465), C(2284), D(1094), E(0) #2742150
詳解 (共 10 筆)
#4979040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給付範圍、費率費用、政策法規研究和諮詢、保險業務監理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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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468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會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擬訂: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人)
審議健保相關爭議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全民健康保險法41條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法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審議健保相關爭議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全民健康保險法41條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法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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