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不須自行迴避?
(A)配偶
(B)前配偶
(C)堂兄弟
(D)表兄弟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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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38), C(37), D(2906), E(0) #712411

詳解 (共 10 筆)

#1030539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表兄弟之配偶是四親等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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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65

106年保四特考班 高三下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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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用 3血3姻
 迴避 4血3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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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67

2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為原告的前夫 
(B)法官為被告的兒子的岳父 
(C)第二審法官曾參與該事件的第一審裁判 
(D)法官為原告的父親的弟弟 

答案:B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五姻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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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39

摩有分享口訣:三姻四血(山櫻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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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64

11 行政程序法有關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人之四親等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B)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經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C)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D)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不必迴避
 

答案:C 

(B)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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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85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 
(B)法官曾為被害人之丈夫 
(C)法官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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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766
堂兄弟在四親等(自己-自己父親-爺爺-堂...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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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44

37.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公務員之四親等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 
(B)公務員之前配偶與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公務員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D)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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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42

28.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 
(A)表妹為事件之當事人
(B)配偶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C)前配偶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D)配偶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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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47

2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已離婚之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四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者 
(D) 於該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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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77374
未解鎖
(D) 四等姻親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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