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民法上所稱之人格權?
(A)隱私權
(B)健康權
(C)自由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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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292), C(274), D(3531), E(0) #1469532
統計: A(221), B(1292), C(274), D(3531), E(0) #1469532
詳解 (共 10 筆)
#2326259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
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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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084
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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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276
民法第 195 條 (人格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口訣:人格權:與個人自身相關有形與無形的權利
抗辯權包含:
1.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尚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亦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2.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先找主債務人,不能直接找「保證人」
3.不安抗辯權: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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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277
民法上所稱之「人格權」:係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之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利益。
特性上具不可拋棄性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25000016KK0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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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809
個人自身相關有形與無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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