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欠缺下列哪一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為無效?
(A)發票年、月、日
(B)到期日
(C)發票地
(D)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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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3), B(1076), C(300), D(306), E(0) #2916922
統計: A(3793), B(1076), C(300), D(306), E(0) #2916922
詳解 (共 8 筆)
#5617524
(B)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本票、匯票、支票必要記載事項:
1. 發票日
2. 金額
3. 無條件支付字樣,如「憑票支付」
4. 表明票據種類文字,如本票、匯票、支票
5. 發票人簽名
支票必要記載事項還多兩項:
6. 付款人
7. 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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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768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B)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C)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D)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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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663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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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票
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
(二)本票
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
(三)支票
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 。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1100#footnote-3 這裡說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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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877

(A) 發票年、月、日 >> 本票無記載,無效。
(B) 到期日 >> 本票無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C) 發票地 >> 本票無記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D) 付款地 >> 本票無記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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