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不包括下列何者?
(A)限由醫師使用之藥品
(B)由醫師或檢驗師使用之藥品
(C)醫師指示藥品
(D)限由麻醉醫師使用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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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13), C(3397), D(117), E(0) #2404046

詳解 (共 7 筆)

#4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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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422

48.可申請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除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通過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 者外,許可證類別亦有所限制,下列類別何者不得申請?
(A)
限由醫師使用
(B)
由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
(C)
限由婦產科醫師使用
(D)
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2 年 - 102-2 專技高考_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0720
 答案:B

 

49.下列藥品何者可申請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A)
醫師指示用藥 
(B)
已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未領有藥品許可證,惟屬必要之藥品 
(C)
保健食品 
(D)
健康食品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3 年 - 103-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4224
 答案:B

 

48.某病人於健保特約醫院取得醫師所開具含有處方藥A及指示藥B之處方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健保特約藥師藥局受理該處方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事先告知甲依健保規定指示藥B不給付
(B)
應拒絕調劑
(C)
得自行將指示藥B更換為療效相同之處方藥
(D)
請甲自費調劑該處方箋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4 年 - 104-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23929
 答案:A

 

46.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為:
(A)
醫師處方藥品
(B)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C)
甲類成藥
(D)
乙類成藥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7 年 - 107-1 專技高考_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67602
 答案:A

 

28.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限由醫師使用或需由醫師處方使用之藥品得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B)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醫師指示用藥,現正擴大給付範圍
(C)
中藥以「調劑專用」及「需由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限
(D)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成藥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9 年 - 109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82769
 答案:B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 第四款 指示用藥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法  51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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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5815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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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595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1條(醫療服務及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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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306
關鍵字:
限、醫師/牙醫、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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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108
政府只想省錢所以指示用藥、成藥等能砍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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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852
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通過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且其許可證類別為下列之一者:
(一)限由醫師使用。
(二)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三)由醫師或檢驗師使用。
(四)限由牙醫師使用。
(五)限由麻醉醫師使用。
(六)限由眼科醫師使用。
(七)限由醫師及牙醫師使用。
二、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但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
三、中藥藥品
(一)依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進行臨床試驗,且通過新藥查驗登記(NDA)各項審查作業,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新藥。
(二)主管機關核准經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中藥廠製造之「調劑專用」及「須由醫師(中醫師)處方使用」之濃縮中藥為限,但屬調劑或調配專用之非濃縮中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中藥藥品支付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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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十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等非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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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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