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教育部(2000)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實施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 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並需經下列 何種會議通過?
(A) IEP 會議
(B) 校務會議
(C) 課程發展委員會
(D)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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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4), C(94), D(433), E(0) #1589866

詳解 (共 4 筆)

#2261393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特殊教育學校為規劃全校課程方案與架構、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審查各年級課程計畫、協調並統整各學習領域之學習活動,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其組成方式,由學校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定之。前項委員會,其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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