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擔任導師之辦法,由何種會議訂定之?
(A)校務會議
(B)導師會議
(C)行政會議
(D)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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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3), B(109), C(291), D(2134), E(0) #2002714

詳解 (共 7 筆)

#3783690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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