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審計法有①再審查②聲明覆議③聲復④審核通知之規定,請問其發生先後次序下列何者正確?
(A)③①②④
(B)①④③②
(C)④③②①
(D)②①③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33), C(677), D(34), E(0) #2518262

詳解 (共 2 筆)

#4381996
  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6160366
審計法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