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
(A)六十八歲止
(B)六十九歲止
(C)七十歲止
(D)七十五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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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5), C(53), D(19), E(0) #487146

詳解 (共 5 筆)

#217350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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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831
65歲之職業駕駛人還想要擔任職業駕駛,只能換發職業小型車,開計程車之類的小車,不能再開大貨車以上的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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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6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布日期】102.06.11 【公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第52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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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50
65跟68歲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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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64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1 條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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