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甲因細故打傷年僅 17歲的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 17 歲,尚未成年,僅得由其父母提出告訴
(B)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
(C)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
(D)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A)乙 17 歲,尚未成年,僅得由其父母提出告訴
(B)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
(C)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
(D)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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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91), C(209), D(425), E(0) #687241
統計: A(37), B(91), C(209), D(425), E(0) #687241
詳解 (共 8 筆)
#1121084
A)232有意思能力得為告訴
B)233獨立告訴
C)自訴代理人應委任律師319,應更正為自訴人
D)告訴乃論之罪6月限制2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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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874
(A)乙 19 歲,尚未成年,僅得由其父母提出告訴(X;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B)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X;父母得提出告訴。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
(C)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X;自訴代理人是指委任律師,非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O)
(B)乙不想追究時,其父母也不得提出告訴(X;父母得提出告訴。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
(C)乙尚未成年,得由其父母為自訴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X;自訴代理人是指委任律師,非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乙未成年,其父母如要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應受 6 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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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 條 (成年時期)
滿十八歲為成年。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裁判字號:72 年台上字第 629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害人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核無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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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926
D 322,不得告訴者,不得自訴.故須於237之6個月內,方得合法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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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562
19歲為什麼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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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841
這題應該~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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