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有關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B)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應向其本人為之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34), C(0), D(2), E(0) #2430480
統計: A(5), B(34), C(0), D(2), E(0) #2430480
詳解 (共 3 筆)
#4508528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0
0
#6123415
(A)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ㅤㅤ
(B) 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應向其本人為之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ㅤㅤ
(C)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ㅤㅤ
(D)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