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甲與乙為夫妻,為避免所創辦 A 家族企業(下稱 A 公司)之股權日益分散,遂將該二人所 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1%,作價成立 B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普通股外,並於 章程規定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具有否決權特別股,以利他日安排接班人選。有關該二種特別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表決權倍數,依法不可超過 5 倍
(B)章程就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不可限制股東會得決議之特定事項
(C)具有否決權特別股得約定對董事或監察人選舉之結果具有否決權
(D)具有否決權特別股不得約定對總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具有否決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9), C(59), D(65), E(0) #3334722

詳解 (共 2 筆)

#6324553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
(共 4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333463

根據經濟部脛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並應於章程中載明。這些特別股股東在行使否決權時,應以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為限;例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則不得行使否決權2

這樣的規定旨在維持公司正常運作,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即使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也應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2

1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3160
未解鎖
依據經濟部脛商字第10702430970...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