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A)當事人提起訴願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
(C)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
(D)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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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2969), C(292), D(383), E(0) #561264

詳解 (共 6 筆)

#841679
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111條規定而無效外,因下列情形而得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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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834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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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58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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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777
C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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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190
b是指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 補正嗎?還是人民?我想應該是行政機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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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24
行程114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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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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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 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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