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A)當事人提起訴願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
(C)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
(D)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3), B(2969), C(292), D(383), E(0) #561264
統計: A(213), B(2969), C(292), D(383), E(0) #561264
詳解 (共 6 筆)
#841679
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111條規定而無效外,因下列情形而得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111條規定而無效外,因下列情形而得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45
0
#1082158
6
0
#1075777
C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5
0
#1084190
b是指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 補正嗎?還是人民?我想應該是行政機關吧…
3
0
#839024
行程114條喔!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