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實施之執行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A)扣押命令
(B)收取命令
(C)支付命令
(D)移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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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 C(30), D(13), E(0) #2061860
統計: A(6), B(9), C(30), D(13), E(0) #2061860
詳解 (共 2 筆)
#6119716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A)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B) 收取,或將該債權(D) 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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