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完整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邀請人員名單? 
(甲)相關專業人員
 (乙)學校行政人員 
(丙)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丁)學生本人
 (戊)家長
 (己)家長邀請之相關人員
(A) 甲乙丙丁戊己
(B) 乙丙丁戊
(C) 乙丙戊
(D) 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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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775), C(27), D(19), E(0) #293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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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7227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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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871
112修正的特教法 第31條 應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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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989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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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524
特教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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