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有權補選副總統的機關爲何?
(A)國民大會
(B)立法院
(C)國家安全會議
(D)國家統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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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40), C(8), D(7), E(0) #2158536
統計: A(53), B(540), C(8), D(7), E(0) #2158536
詳解 (共 4 筆)
#5673953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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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57
總統之去職(彈劾與罷免)
1.彈劾案:
須總統、副總統違法或失職。
(1)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2)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3)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
2.罷免案:
(1)經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2)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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