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係由下列何一機關所提出?
(A)憲法法庭
(B)司法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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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57), C(4005), D(202), E(0) #134746

詳解 (共 7 筆)

#384168
彈劾:1/2提議  2/3決議  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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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76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1/3連署  1/2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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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95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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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86
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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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61
監察院不能彈劾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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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1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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