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每班幾位教師?
(A)1.3 位
(B)1.5 位
(C)1.7 位
(D)1.9 位
(E)1.65。
統計: A(216), B(880), C(217), D(26), E(168) #39173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第 3 條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
第 3 條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 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 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 置教師一人。參考資料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106/8/30修法)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第 1 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n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第 3 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