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是智能障礙之人,涉嫌對乙女犯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審理 中,均僅由甲之父親丙協助甲應訊,第二審判決亦認為甲成立強制性交罪,僅因甲屬限制責任能力 人,而應予以減刑。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
(B)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尚未 影響判決,仍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因刑 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D)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雖有刑 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惟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故本案應視判決是否 已受影響,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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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259), D(47), E(0) #687245

詳解 (共 2 筆)

#1285160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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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辯護案件**的規定,以及**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法律效果。

### 法律分析

#### 1. 本案是否為強制辯護案件

甲涉嫌犯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

再者,題幹提及甲是**智能障礙之人**,縱使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亦屬強制辯護案件 [1]。

綜合以上,本案無論從罪名(強制性交罪)或被告身份(智能障礙)來看,均屬**強制辯護案件**。

#### 2. 第二審程序是否違法

題幹敘述,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均僅由甲之父親丙協助甲應訊**。在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

* **輔佐人與辯護人之區別:** 父親丙作為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輔佐人旨在輔助被告對事實意見陳述,增強事實上防禦能力 ),其功能與辯護人(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不同,不能因已有輔佐人陪同在場,即可免除強制辯護的規定 。
* **程序違法性:** 第二審法院未由辯護人協助甲應訊,即逕行審判,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79條第7款之規定。

#### 3. 判決違法之法律效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39號判決)明確指出,強制辯護案件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已剝奪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所衍生之辯護倚賴權,其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之違法 [3]。此種「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屬於得提起第三審上訴的理由 [4]。

**重要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所列舉的違法情形,屬於判決的**絕對違法事由**,一旦發生,即**當然違背法令**,不待判斷是否影響判決結果。這與其他非絕對違法事由(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第379條第10款)可能需判斷是否影響判決結果有所不同。

因此,選項(D)主張「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與第379條第7款「當然違背法令」的性質不符。

### 選項判斷

**(A) 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
錯誤。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未有辯護人協助甲應訊,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B)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尚未影響判決,仍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依第379條第7款,此為「當然違背法令」,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2]。

**(C)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因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正確。** 本案屬強制辯護案件,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依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 [2][4]。

**(D) 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惟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故本案應視判決是否已受影響,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錯誤。第379條第7款為絕對違法事由,不以影響判決為必要 [3]。

綜合以上資訊,正確敘述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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