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之新臺 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於 A 土地遭查封之翌日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 行,亦請求查封 A 土地,保全丙對乙之 1,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終局執行優先於保全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丙之強制執行聲請
(B)保全執行優先於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C)執行法院應立即囑託地政機關就 A 土地再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防免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乙趁 機脫產
(D)丙之強制執行聲請,為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須再查封 A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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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42), C(76), D(456), E(0) #2980602

詳解 (共 3 筆)

#5872217

解題關鍵:執行競合

執行競合判斷順序為:終局優先→時間先後→實體權利

判斷完順序之後,進一步判斷得否併存

本題為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之執行競合:

實務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先說」(參強執法第51條第2項、最高法院62年度第一次民庭決議、70年度第10次民庭決議)

本題:

(A) 終局執行優先於保全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丙之強制執行聲請
 →假扣押目的在保全金錢債權未來得以滿足,與終局執行查封變價拍賣不相牴觸,不用裁駁,錯一半。
(B) 保全執行優先於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實務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先說」,且本題假扣押與終局執行查封拍賣可併存,全錯。
 
(C) 執行法院應立即囑託地政機關就 A 土地再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防免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乙趁機脫產
 →強執法第33條規定,已扣的不用再扣,合併執行程序就好,之後再依參與分配程序提存該保全之債權額,全錯。
 
(D) 丙之強制執行聲請,為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須再查封 A 土地

 →終局優先,可併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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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117
(A) (B) 選項皆為金錢債權,且保全...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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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強執法第33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此為雙重查封禁止原則之展現。本題甲之金錢債權終局執行與丙之假扣押執行競合,其最終目的皆係拍賣標的物以分配價金,彼此不相牴觸,依上開規定,應合併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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