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5.原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承攬商現場未做好防護措施導致承攬商現場作業勞工發生三人於施工架上墜落罹災受傷之職業災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承攬商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最高可依刑法之規定判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B)承攬商雇主或現場負責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C)原事業單位之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D)承攬商雇主須於24小時之內向當地勞動檢查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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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367), C(520), D(603), E(16) #1735113
統計: A(257), B(367), C(520), D(603), E(16) #1735113
詳解 (共 3 筆)
#4650290
職安衛法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職安衛法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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