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關於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金融商品交易經濟實質若不同於法律形式時,會計處理宜依交易經濟實質判斷處理
(B)非避險衍生工具須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變動數計入損益
(C)依 IAS 39 之規定,發行選擇權於期初所收到權利金應列為收入科目
(D)可僅指定選擇權內含價值改變作為避險工具,並將選擇權之時間價值排除在避險有效性評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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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37), C(2349), D(548), E(0) #2895635
統計: A(117), B(337), C(2349), D(548), E(0) #2895635
詳解 (共 3 筆)
#5958578
IAS 39 主要內容
(一) 金融商品之原始認列
1. 原始認列金額
當企業成為金融商品合約之一方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因此,企業應將
衍生性商品之所有合約權利或合約義務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惟應注意者,衍生性商
品之合約權利或義務,係指其淨公平價值者。在訂約時之原始認列,以遠期合約為例,其淨公平
價值通常為零,故不必作認列之處理。而選擇權合約依其淨公平價值,通常有權利金之收付,故
應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IAS 39 收到的權利金 不是資產 就是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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