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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8827 |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8827

年份:101年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
(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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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1483
未解鎖
A.沒錯 B.上訴一定要請律師 C....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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