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經他造同意
(B)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
(C)他造於提起反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D)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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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 C(13), D(13), E(0) #2430485

詳解 (共 3 筆)

#4540874

「反訴」,係指「被告」於原告起訴後,在訴訟繫屬中,對於「本訴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向「同一法院」於「同一訴訟程序」所提起之訴。

1.原則—須經他造同意(民訴§446第2項本文) 2.例外—無庸他造同意情形:
(1)有民訴§446第2項但書情形:
A.中間確認反訴: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B.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所謂提起反訴之利益,係所指無延滯訴訟及妨礙被告防禦之情形,亦即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情況(民訴§260第1項),且配合民訴§447修正,應限於在二審中不須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
C.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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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548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A) ,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B)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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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617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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