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 係準用民法何種規定?
(A)不當得利
(B)無權代理
(C)損害賠償
(D)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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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4), B(16), C(61), D(28), E(0) #561268
統計: A(2014), B(16), C(61), D(28), E(0) #561268
詳解 (共 1 筆)
#841695
行政程序法127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给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给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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