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民法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此為保證人之何種權利?
(A)拒絕清償權
(B)先訴抗辯權
(C)抵銷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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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820), C(22), D(232), E(0) #2082744
統計: A(372), B(1820), C(22), D(232), E(0) #2082744
詳解 (共 6 筆)
#5611388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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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011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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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589
保證人有權根據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來拒絕清償,該法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未還款,債權人也可以直接追討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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