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 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哪些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a 地上權 b 農育權 c 耕作權 d 抵押權 (A)bc (B)ac (C)ad (D)b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