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規模在建築物高度之限制,最高為多少公尺以下?
(A)12
(B)15
(C)21
(D)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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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15), C(495), D(29), E(0) #1711395
統計: A(71), B(115), C(495), D(29), E(0) #1711395
詳解 (共 4 筆)
#6037745
| 丙等 | 乙等 | 甲等 | |
| 資本額 | 360萬 | 1200萬 | 2250萬 |
| 承攬造價限額 | 2700萬 | 9000萬 | 10 x 資本額 |
| 建築物高度 | 21m | 36m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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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開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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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 9m | 不限 |
| 橋樑柱跨距 | 15m | 25m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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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193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
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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