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結果,如何決定?
(A)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一組為當選
(B)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一組,且得票數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C)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一組,且得票數達投票人數百分之二十者為當選
(D)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一組,且得票數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者為當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96), B(149), C(138), D(139), E(0) #134669
統計: A(5896), B(149), C(138), D(139), E(0) #134669
詳解 (共 2 筆)
#140521
除非是只有一組候選人才須達選舉人數百分之二十
66
13
#1094164
憲法增修條文
| 第 2 條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