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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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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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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
科目:
地籍測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_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相關法規及實務(地籍測量)(1-100)#77221
年份:
108年
科目:
地籍測量
57.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9 條之 規定,地籍調查發生界址爭議案件,若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向法院提 起確認經界之訴後,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幾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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