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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57.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 A 鑽表者,若債務人不為交付者,執行法院得以何種方法 為強制執行?
(A)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B)處怠金
(C)查封
(D)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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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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