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二類事業其人數超過多少人以上
時,所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至少1人為專職?
(A)100
(B)200
(C)300
(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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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4), B(443), C(1604), D(357), E(0) #3034246
統計: A(1074), B(443), C(1604), D(357), E(0) #3034246
詳解 (共 3 筆)
#595083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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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294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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