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B)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C)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D)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38), C(88), D(10), E(0) #3506045
統計: A(44), B(38), C(88), D(10), E(0) #350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