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對於產地證明書之審單要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依信用狀規定加以簽署、加註日期
(B)不得以非信用狀之受益人為發貨人
(C)產地證明書內容不得與其他單據牴觸
(D)須敘明信用狀規定之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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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1383), C(220), D(191), E(0) #3430502

詳解 (共 2 筆)

#6530297
(B) 得以非信用狀之受益人為發貨人-->無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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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96

實務上很多出口商只是貿易商(中間商),真正的貨是由工廠直接發出的。因此,UCP600/ISBP 允許單據上的發貨人(Consignor)不一定要是信用狀的受益人(出口商),這叫做「接受第三者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所以 (2) 說「不得」是錯的。

​? 記法: 你跟蘋果買手機,發貨人寫的是「富士康」,這是很正常的!產地證明發貨人不一定要是賣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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