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委任關係辦理者,其保管機構應由下列何者指定?
(A)委任人
(B)證券商
(C)金管會證期局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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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0), B(117), C(228), D(1449), E(0) #1784173

詳解 (共 2 筆)

#3563760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
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前項情形外,不得保管受託投
資資產。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信託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得由客
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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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三條:「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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