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 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 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C)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 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D)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 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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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 C(86), D(24), E(0) #32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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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830
(C)細則第22條第四項:本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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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49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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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
1.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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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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