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下列關於法官採用警察之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調查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法官能逕採為證據
(B)該調查報告內容為被害人甲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第 2 款規定,法官能合法採為證據
(C)除非當事人同意使用該證據,否則該調查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法官不能採為證據
(D)該調查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即能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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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1), C(95), D(15), E(0) #687249
統計: A(14), B(111), C(95), D(15), E(0) #687249
詳解 (共 7 筆)
#1144910
B 甲連警詢筆錄都沒製作,已不符適用159-2(前後不一致)或159-3(不能到不能講)之前提.
AC 調查報告為警方片面因個案製作,不符合公開性例行性等159-4之要件,除因159-5外,無證據能力.
AC 調查報告為警方片面因個案製作,不符合公開性例行性等159-4之要件,除因159-5外,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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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175
93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證人,係以其證言為證據資料;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司法警察 (官) 職務上製作之犯罪調查報告,或係基於他人之陳述而作成,或為其判斷之意見,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從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自無證據能力可言。」
「證人,係以其證言為證據資料;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司法警察 (官) 職務上製作之犯罪調查報告,或係基於他人之陳述而作成,或為其判斷之意見,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從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自無證據能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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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8
本件甲向警察所為之陳述,屬159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適用傳聞法則
A錯-->非例行性,僅甲針對其個案所發生之事時對警察之陳述。-->不適用159-4傳聞例外
B錯-->法官不能逕認合法而採為證據,尚須證明可信性及必要性。-->不適用159-3傳聞例外(相較於C選項較不完整)
C對-->159-5傳聞例外
D錯-->甲陳述時(原始證據)警察並未做成任何文書,而是於甲昏迷後作成-->屬派生證據
原始證據才得依法定證據調查方法-->依文書證據方法採165宣讀告以要旨。
有錯的話歡迎跟我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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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998
一樓錯囉!題目中甲有向警方告訴,就不應該腦補成沒有做筆錄
B選項會錯的原因是,本選想主體是甲的陳述而已,不是整個調查報告,然後車子的顏色係用勘驗故為物證,所以甲的陳述不能用傳聞法則去玩,應該是用直接審理原則。
C選項主體是整個調查報告,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是調查報告的勘察跟刑事訴訟法的勘驗不一樣,所以還是得用傳聞法則來玩,不符合159-4,然後用159-5,剩下你們應該就都知道了
總之最大的盲點應該是兩個選項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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