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B)應置有事務管理人員 4 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 4 人以上
(C)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D)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 4 年,期限屆滿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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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6), D(5), E(0) #3674725
統計: A(11), B(14), C(6), D(5), E(0) #3674725
詳解 (共 2 筆)
#7149661
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8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第 8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第 9 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第 14 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其登記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一年者,於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其應置之人員得依原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其登記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一年者,於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其應置之人員得依原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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