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
(A)不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命令
(B)不服書記官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
(C)認有違反強制執行程序應遵守程序之虞
(D)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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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1), D(23), E(0) #2430488

詳解 (共 2 筆)

#4583690
聲明異議是對程序事項;若是爭執實體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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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870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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