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銀行法有關金融債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法所稱金融債券,為銀行依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B)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亦得投資金融債券
(C)商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依銀行法規定,該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應優於銀行其他債權人
(D)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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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49), C(1078), D(153), E(0) #2030617
統計: A(25), B(149), C(1078), D(153), E(0) #2030617
詳解 (共 6 筆)
#5164823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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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492
銀行法第72-1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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