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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59. 債權人甲依據法院作出命債務人乙賠償新臺幣 0 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 乙在丙公司工作之薪資(每月 新臺幣 3 萬 千元)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乙對 丙得請求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命令之範圍每月不得逾新臺幣 1 萬 2 千元
(B)移轉命令之範圍為乙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甲
(C)執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第三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 範圍之比例限制
(D)丙公司其後倒閉導致乙失業,惟甲仍有新臺幣 20 萬元未受賠償,執行法院先前所 為之移轉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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