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A)大學生學習權利遭受侵害
(B)公務員受記過處分
(C)受羈押被告基本權利受侵害
(D)對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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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8), B(7377), C(485), D(1619), E(1385) #1266186
統計: A(1078), B(7377), C(485), D(1619), E(1385) #1266186
詳解 (共 10 筆)
#1336224
記過=>保訓會=>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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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231
記過並未影響公務員重大身分是由~所以是申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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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530
根據 104年的兩則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考績丙等 可提複審 行政爭訟
主管調任非主管 並未影響其升遷序列的話 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故 只要沒有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重大權益及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 不得體起行政爭訟 只能依靠內部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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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037
考績丙等也可以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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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828
(A)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B) 公務員受記過處分,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行政救濟,不得向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C) 司法院釋字第 653 號解釋:羈押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D) 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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