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A)選舉人
(B)檢察官
(C)候選人
(D)選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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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156), C(46), D(202), E(0) #164567
統計: A(491), B(156), C(46), D(202), E(0) #164567
詳解 (共 2 筆)
#328582
選舉人就是投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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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75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 第 104 條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 |
| 第 105 條 |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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