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項基本人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
(A)集會遊行
(B)入出國境自由
(C)生命權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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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63), C(7474), D(98), E(0) #645888
統計: A(74), B(263), C(7474), D(98), E(0) #645888
詳解 (共 1 筆)
#3303401
釋字476號 法官陳志祥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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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權保障原則
以法益位階觀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五種個人法益,以生命法益位階最高。
茲憲法第八條既由人身自由而論,顯然生命權係超越憲法而存在,「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本係憲法原則,無待乎憲法明文。
因此,對於非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而賦予相對死刑,自屬違背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而為違憲之立法。
退而言之,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之事項為限,則觀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依自然法觀點,所謂生存權,以生命權存在為其前提,生命權自然包括於生存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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