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同自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 B(42), C(95), D(2409), E(0) #2334189
統計: A(62), B(42), C(95), D(2409), E(0) #2334189
詳解 (共 9 筆)
#4038800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42
1
#4212534
a選項,民事訴訟第277條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10001&FLNO=277&ty=L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278條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78
c選項,民事訴訟法第279條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10001&FLNO=279&ty=L
7
2
#5550855
速解:法院審酌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