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總統與副總統的描述何者錯誤?
(A)總統逝世時,由副總統繼任
(B)總統與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法補選
(C)總統經彈劾去職後,副總統應一併解職
(D)副總統無特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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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213), C(6266), D(1391), E(0) #435667
統計: A(652), B(213), C(6266), D(1391), E(0) #435667
詳解 (共 10 筆)
#715474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應是指總統 、副總統個別被彈劾,而非一起被彈劾。總統如被彈劾、仍由副總統代理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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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462
(D)釋419
總統與副總統之一體性僅係競選夥伴之「一體性」,並無職權分享之「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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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019
簡單的講,副總統就只是備胎
平常沒在使用,只有總統「爆胎」的時候才會拿出來用
另問:
如果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那副總統的位置一樣由總統(原本的副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嗎?
平常沒在使用,只有總統「爆胎」的時候才會拿出來用
另問:
如果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那副總統的位置一樣由總統(原本的副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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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15
2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皆應聯名為之
(D)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A)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皆應聯名為之
(D)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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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633
副總統繼位之後, 就沒備胎了; 要等到連正在繼任總統的副總統也爆了之後, 行政院院長才會出來頂一下, 並且另外再選兩顆出來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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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144
總統被彈劾去職後,就是「缺位」了,要由副總統繼位。(而非「不能視事」,讓副總統代行其職務而已。)總統被彈劾而趕下台,副總統不用跟著陪葬,可以走馬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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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79
所謂職權就是職務上的權限。副總統無特定職權是對的嗎?
憲法第49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又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雖然沒有政治實權,但也是他職務上的權限
不知道這觀念是否有偏差,有人可以指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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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094
本來CD在選
後來想到現任副總統在823水災的期間去金門玩挨轟
報紙和新聞總出現"沒實權為何要道歉?"的標題
結論是…看新聞有助於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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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481
(A)總統逝世時,由副總統繼任(O)
(B)總統與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法補選(O)
(C)總統經彈劾去職後,副總統應一併解職(X)
(D)副總統無特定職權(O)
憲法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之繼任)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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