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預期信用損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評估金融資產減損資訊,須考量未來可能導致債務人信用違約的前瞻性資訊
(B)因為金融資產減損係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即使在財務報導日用公允價值買入之金融資產, 當日亦得認列減損損失
(C)若金融資產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相較原始認列時沒有顯著增加,應認列未來 12 個月預期 信用損失;而「未來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是指評估日後未來 12 個月內債務人違約,導 致債權人在未來 12 個月少收回現金流量的損失
(D)預期信用損失模式適用按攤銷後成本衡量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 資;然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因報導日公允價值之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則不用再評估預期信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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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6), C(41), D(40), E(0) #31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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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970
第一階段的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未來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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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014

(C)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則企業應於報導日按「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該金融工具之「備抵損失」餘額,將帳上原有「備抵損失」餘額調整至期末「應有」的餘額,差額即為當期應認列的「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金額。

預期信用損失=總帳面金額 * 違約機率(未來12個月)*違約後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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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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