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
(D)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3), B(702), C(2440), D(132), E(0) #3171505
統計: A(263), B(702), C(2440), D(132), E(0) #3171505
詳解 (共 7 筆)
#6239221
(A)(B)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土地法 第34-1條2項: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
民法 第819條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12
1
#6682668
土地法§34-1: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6
0
#6943951
(B)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2
0
#7342736
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