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
(D)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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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693), C(2433), D(132), E(0) #3171505
統計: A(263), B(693), C(2433), D(132), E(0) #3171505
詳解 (共 6 筆)
#6239221
(A)(B)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土地法 第34-1條2項: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
民法 第819條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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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668
土地法§34-1: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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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951
(B)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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