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C)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日內發布
(D)委辦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統計: A(3029), B(746), C(493), D(292), E(0) #2686577
詳解 (共 10 筆)

(A)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自治規則
(C)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10 日內發布 30日
(D)委辦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發佈日起三天
地制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A)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B)
地制法第32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D)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地制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A)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B)
地制法第32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D)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委辦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O)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Ⅱ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B)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X)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Ⅱ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C)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日內發布(X)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Ⅰ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Ⅳ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D)委辦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X)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Ⅰ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Ⅳ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