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為聯名登記,故其罷免案亦應聯名提出
(B)罷免制度之本質係政治責任,故提議罷免之理由,自無限制之必要
(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僅得由立法委員提案發動
(D)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通過須經全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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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24), C(89), D(25), E(0) #2939218
統計: A(198), B(124), C(89), D(25), E(0) #2939218
詳解 (共 2 筆)
#5787320
第74 條 (罷免案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I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II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III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I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II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III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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